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5條 法規: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5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國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並應視其計畫性質就其目標、資源需求、執行策略、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