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3條 法規: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3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中央執行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及地方需求,研擬計畫,合理分配經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