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2條 法規: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本條例之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本條例之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