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11條 法規: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1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政府逕為變更。前項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