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27-2條 法規:都市計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相關 第二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第27-2條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得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必要時,並得聯合作業,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集聯席會議審決之。前項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之認定、聯席審議會議之組成及作業程序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中央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