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10條 法規: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0條 主管機關專案列管及考核本條例所列計畫之執行。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