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第8條 法規: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8條 縣主管機關針對花東地區原住民族生存保障與文化保存,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擬訂相關計畫,納入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辦理;並應推動原住民族之人才培育、輔導原住民參與自然資源維護與經營管理,提供相關就業機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