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第4條 法規: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主要任務如下:一、訂定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每四年檢討一次。二、協調、審議、監督與指導花東地區建設及發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