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第3條 法規: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3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縣為花蓮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