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法規: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之補助、貸款及投資。二、訂定或檢討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及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所需之經費。三、管理及總務支出。四、其他有關支出。前項第一款用途,應以納入花東地區綜合發展實施方案之項目為優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