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法規: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二、花蓮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編列預算撥入。三、本基金孳息。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五、其他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