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10條 法規: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0條 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其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三年。前項申請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商文化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