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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保險對象,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一款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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