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委員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一、會議次數。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五、紀錄人員姓名。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定。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議。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委員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或再修正意見,得於紀錄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或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