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3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先取得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之設置許可後始得設置。設置完成後,並應向管理局申請核發共同清除處理操作許可證後,始得清除處理廢棄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