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先取得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之設置許可後始得設置。
設置完成後,並應向管理局申請核發共同清除處理操作許可證後,始得清除處理廢棄物。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