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第9條 法規: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9條 科學園區內除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外,其他機構應與管理局或其他租地自建廠房者簽訂契約後,於每月、每季首月二十日或每年一月二十日以前,持管理局開具之繳款聯單向指定銀行繳納當月、當季或當年之管理費。其他機構如屬租地自建者,除應與管理局簽訂契約外,並自取得使用執照起,依前項規定繳納管理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