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法規: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入。三、科學園區廠房、住宅、宿舍、土地租金及出售廠房之收入。四、科學園區作業服務收入。五、科學園區公共設施建設費收入。六、科學園區實驗中學學雜費、推廣教育、建教合作、場地設備管理及受贈收入。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八、其他有關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