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第五章 園區與課稅區貨品之輸出入 第21條 樣品、廣告品屬輸往課稅區陳列性質者,應在特定場所公開陳列或展覽,並由接受陳列或展覽單位出具收據,且須保證不作其他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