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三章 貨品輸出國外 第12條 輸出許可證有效期限為自簽證之日起三十日。但貿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輸出許可證不得申請延期;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出口者,申請重簽時,應將原輸出許可證申請註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