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第12條 育研機構經核准設立後,其原報經核准之營運內容與目標、投資結構與經營團隊、設立時程等事項有變更者,應經管理局核准。進駐對象經核准進駐後,其原報經核准之營運內容與目標、經營團隊等事項有變更者,應經育成中心同意並轉報管理局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