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第11條 研究機構如有進駐單位,應於該單位進駐之次日起二週內將其基本資料及進駐事由等報請管理局備查;遷出時亦應於遷出研究機構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報請管理局備查。管理局於必要時,得要求研究機構將進駐案送管理局核定,其程序準用第八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