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第10條 進駐對象應以從事創新研發及創業發展為限,並不得量產。不符合者,育成中心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經通知改善六個月後仍未符合規定者,育成中心應限期令其遷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