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4條 法規: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相關法規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34條 違反依第十六條管理辦法所定有關禁止占用或損害設施等影響公眾使用或其他管理事項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