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4條 法規: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三章 保稅貨品查驗、通關手續 第24條 前條之買賣發生退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於出區三個月內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原出售之園區事業已領有視同出口證明者,海關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二、海關辦理前款手續後,核發退稅用報單副本供原購買廠商辦理沖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