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6條 法規: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第三章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強制拍賣審查小組之組成 第6條 管理局為審查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強制拍賣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相關事項,得成立科學園區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強制拍賣審查小組(下稱審查小組)。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管理局副局長任召集人;一人為園區同業公會代表;其餘委員,由管理局相關業務組室主管、園區當地或鄰近直轄市、縣(市)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