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5條 法規: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二章 公告及通知事項 第5條 管理局依前條規定辦理限期改善建物不當使用情形公告及通知,其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日期與文號。二、建物所有權人。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建物標示及座落土地標示。四、經認定使用情形不當之事由。五、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改善不當使用情形。六、使用情形不當之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得進行強制拍賣之意旨。七、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八、其他必要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