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4條 法規: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第七章 查估市價審定之方法、程序及應遵行事項 第24條 前條為辦理查估市價所支出之費用,由建物所有權人負擔。前項費用,應自強制拍賣之拍定價額中優先償還予管理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