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11條 法規: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第四章 不可歸責事由扣除期間與請求延展期間之事由 第11條 建物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所送之申請文件,其內容有缺漏者,管理局得命其限期補正。建物所有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者,管理局得逕行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