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相關供水單位因工程施工、歲修保養而停止全部或部分供水時,應將停水區域及時間與管理局、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園區公會)及相關單位(含園區用戶)事前協商,並將協商結果通知上開單位。緊急停止供水事件發生時,供水單位應依園區緊急應變通報程序儘速通知管理局及園區公會。停水時間持續達十二小時以上者,供水單位應事先邀集管理局及相關單位協商之。供水水源為再生水者,其停水通知、協商等事項依供水契約辦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