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園區用戶未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一款、第四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管理局得依其情節核減其水、電供應量。園區用水、用電總量如有逾相關法令及環評總量管制用量之虞時,管理局得視各園區用戶實際用水、用電狀況,逕予核減其用水、用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