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違反本準則,並經認定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本準則,並經認定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
董事會未依前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本會得通知其另為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