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前項所稱財產上利益如下:一、動產、不動產。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第一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於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於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災防科技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