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四、業務績效之評鑑。五、董事、監事之遴選及建議。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