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9條 法規: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9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或二人,均由董事會聘任之。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本院院務;副院長輔佐院長,襄理本院院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