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基本法 第12條 法規:科學技術基本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科學技術目 第12條 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能力、鼓勵傑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及資助研究發展成果之運用,並利掌握時效及發揮最大效用,行政院應設置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運用,應配合國家科學技術之發展與研究人員之需求,經公開程序審查,並應建立績效評估制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