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編製決算。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度決算,連同會計師查核報告報送本部,由本部將決算核轉立法院審議。前二項財團法人決算應編書表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