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建管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園區私有土地價購、徵收取得及公有土地撥用。二、園區土地行政、地籍整理及建築物徵購、轉讓。三、園區土地與建築物產權登記、稅捐報繳及建物保險。四、園區土地、廠房、住宅等租賃及租金之研訂及調整。五、園區籌設、實質規劃與相關計畫之擬訂及審議。六、園區都市計畫之檢討與變更、非都市土地之檢討與變更編定、都市設計審議、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七、園區景觀之規劃、維護及管理。八、園區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及集運。九、其他園區有關建管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