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一、法規會:辦理法制及訴願業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二、科學技術發展諮議會:提供首長有關科技研究發展相關事項之建議及諮詢,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