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憲法條文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參事權責如下:一、重要科技發展計畫之建議。
二、科技發展相關法規、制度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各種科技發展法規之研商。
四、協調處理部次長交辦事項。

本部設下列司、處:一、綜合規劃司,分五科辦事。
二、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分三科辦事。
三、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分四科辦事。
四、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分三科辦事。
五、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分四科辦事。
六、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分四科辦事。
七、前瞻及應用科技司,分四科辦事。
八、產學及園區業務司,分四科辦事。
九、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十、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一、政風處。
十二、主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三、資訊處,分二科辦事。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一、本部施政計畫之規劃、擬訂及管制考核。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科技發展、公共建設與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之綜整及規劃。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績效之評估及考核。
四、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業務。
五、本部延攬學術科技人才相關業務。
六、本部各類科學研究獎項相關作業。
七、科技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督導。
八、科技動員準備方案及科技安全等專案性業務。
九、本部各項獎助、補助業務學術倫理案件之審議。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掌理事項如下:一、數學、物理、化學、地球科學與永續研究發展策略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
二、數學、物理、化學、地球科學與永續研究申請案件之審核、補助及考核。
三、數學、物理、化學、地球科學與永續研究人才之培育、延攬及獎助。
四、數學、物理、化學、地球科學與永續研究環境之建置及提升。
五、數學、物理、化學、地球科學與永續研究跨領域及跨部會相關研究之策劃、推動、審核及考評。
六、自然科學創新、尖端與優勢領域之策劃、推動、審核及考評。
七、數學、物理、化學、地球科學與永續研究成果之推廣及應用,產學合作計畫之審核、補助及考核。
八、數學、物理、化學、地球科學與永續研究相關業務資料之蒐集、統計及建檔。
九、自然科學與永續研究發展相關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及技術評估。
十、其他有關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事項。

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掌理事項如下:一、機電能源、民生化材、電子資通科學研究發展策略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
二、機電能源、民生化材、電子資通科學研究申請案件之審核、補助及考核。
三、機電能源、民生化材、電子資通科學研究人才之培育、延攬及獎助。
四、機電能源、民生化材、電子資通科學研究環境之建置及提升。
五、機電能源、民生化材、電子資通科學跨領域與跨部會相關研究之策劃、推動、審核及考評。
六、工程科學創新、尖端與優勢領域之策劃、推動、審核及考評。
七、機電能源、民生化材、電子資通科學研究成果之推廣及應用;產學合作計畫之審核、補助及考核。
八、機電能源、民生化材、電子資通科學研究相關業務資料之蒐集、統計及建檔。
九、工程技術相關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及技術評估。
十、其他有關工程技術研究發展事項。

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掌理事項如下:一、生物、醫學、醫藥衛生、農業科學研究發展策略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
二、生物、醫學、醫藥衛生、農業科學研究申請案件之審核、補助及考核。
三、生物、醫學、醫藥衛生、農業科學研究人才之培育、延攬及獎助。
四、生物、醫學、醫藥衛生、農業科學研究環境之建置及提升。
五、生物、醫學、醫藥衛生、農業科學跨領域與跨部會相關研究之策劃、推動、審核及考評。
六、生命科學創新、尖端與優勢領域之策劃、推動、審核及考評。
七、生物、醫學、醫藥衛生、農業科學研究成果之推廣及應用,產學合作計畫之審核、補助及考核。
八、生物、醫學、醫藥衛生、農業科學研究相關業務資料之蒐集、統計及建檔。
九、生命科學相關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及技術評估。
十、其他有關生命科學研究發展事項。

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掌理事項如下:一、人文學、社會科學、管理學、科學教育研究發展策略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
二、人文學、社會科學、管理學、科學教育研究申請案件之審核、補助及考核。
三、人文學、社會科學、管理學、科學教育研究人才之培育、延攬及獎助。
四、人文學、社會科學、管理學、科學教育研究環境之建置及提升。
五、人文學、社會科學、管理學、科學教育跨領域與跨部會相關研究之策劃、推動、審核及考評。
六、人文及社會科學創新與優勢領域之策劃、推動、審核及考評。
七、人文學、社會科學、管理學、科學教育研究成果之推廣及應用,產學合作計畫之審核、補助及考核。
八、人文學、社會科學、管理學、科學教育研究相關業務資料之蒐集、統計及建檔。
九、人文及社會科學相關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及技術評估。
十、其他有關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事項。

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掌理事項如下:一、科學知識普及化及傳播推廣策略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
二、科學知識普及化及傳播申請案件之審核、補助、考核;成果之應用與推廣。
三、科學知識與本部業務宣導出版之規劃、彙編、推廣及國際交流。
四、國際與兩岸科技合作策略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五、代表政府進行國際與兩岸科技合作簽(修)訂約、會談及其他有關學術科技涉外業務。
六、國際與兩岸學術活動各項補助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七、駐外科技單位業務之督導、行政支援及協調。
八、其他有關科學知識普及化及傳播、國際合作及兩岸交流事項。

前瞻及應用科技司掌理事項如下:一、科技發展環境與政策之研究及分析。
二、中長期發展科技前瞻調查;國家科技發展願景、政策與策略之規劃及推動。
三、國家科技發展重點領域之規劃。
四、籌辦全國科學技術會議及其他重要科技會議。
五、重大科技研究發展計畫之規劃及推動。
六、應用科技發展之規劃及推動。
七、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業務。
八、科學研究成果轉化為新技術之規劃。
九、主管行政法人、財團法人之相關施政業務督導及協調。
十、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十一、其他有關前瞻及應用科技事項。

產學及園區業務司掌理事項如下:一、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相關業務。
二、技術移轉之管理。
三、政府研發成果與其衍生之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運用。
四、園區產業創新之規劃、激勵及推動。
五、園區發展政策、新設園區之籌劃、業務法規之訂修、園區預算編列、執行與園區作業基金之督導及協調。
六、園區建管業務、環保計畫、環評追蹤、公共工程督導、公共藝術之設置、勞工安全檢查之審議及監督。
七、園區廠商投資審議與廠商管理制度、園區產業人才培育、園區實驗中學與園區共通性業務發展之督導、管理及整合。
八、其他有關產學及園區業務事項。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部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部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五、本部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八、本部及所屬機關、主管財團法人與行政法人採購稽核、公共工程查核及本部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查核事宜。
九、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主計處掌理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本部及所屬機關資訊整體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管理政策研議、規範研訂、稽核、協調及推動。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基礎設施與網路服務之規劃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事項。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法規會:辦理法制及訴願業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科學技術發展諮議會:提供首長有關科技研究發展相關事項之建議及諮詢,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