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法規: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第5條 廣播電視業務證照費費額如下: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二、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三、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