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第3-1條 法規: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第3-1條 出版業務審查費費額如下:一、大陸地區雜誌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二、香港澳門之正體字及外國文字新聞紙、雜誌在臺灣地區銷售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三、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有聲出版品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四、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圖書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