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影音文化資產保存使用及著作財產權授權辦法 第4條 法規: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影音文化資產保存使用及著作財產權授權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第4條 利用人有非營利性使用臺視公司影音文化資產必要者,得申請該影音文化資產之著作財產權人無償授權,該著作財產權人不得拒絕。但得酌收材料費及申請授權必要之業務處理費。前項所稱非營利性使用,指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係為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用途者。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材料費及業務處理費之收取標準,應由臺視公司影音文化資產之著作財產權人擬訂,報經新聞局核定後,始得收取。 本條定義的名詞 非營利性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