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專業諮詢會以每一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之委員擔任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前項審查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會議得視議案需要邀請博物館相關業務單位列席報告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