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博物館設立目的、規模、典藏、研究、展示及文化教育功能等要件,輔導分級如下:一、依法完成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公立學校或公法人設立之博物館。三、中央政府機關、公法人或國立學校設立之博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