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發展法 第12條 法規:國家語言發展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相關法規 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所轄族群聚集之需求,經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指定特定國家語言為區域通行語之一,並訂定其使用保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