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指定區域通行語事項之程序如下:一、得視所轄區域族群聚集因素及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復振需求,擬定該區域通行語實施計畫及相關保障措施。二、辦理區域型國家語言調查,並召開公聽會或相關會議討論。三、彙整前二款相關資料後提出指定區域通行語相關報告,經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