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 第5條 法規: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第5條 申請人應於使用起始日前十五日內繳清使用規費。使用期間如有超時使用情形,視為場地使用之延續,其計費方式同收費基準,並應於使用結束日後七日內補繳場地及設備使用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