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減(免)徵相關費用:一、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構)主辦之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二、本館與館外機關(構)合作主辦之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三、館外機關(構)主辦、本館協辦之活動,場地使用費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依收費基準五折計費。四、上級機關交辦所需者,未編列場地使用費時,得免收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