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第4條 本館場地以提供本館舉辦活動為優先,其他機關、團體、公司均可提出申請,惟其所舉辦活動需非營利性且不得有涉及宗教、政治等行為,並合乎本館營運目標或具有藝術文化性質。但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